私營企業周易起名字到底有什麼規定
“我國《民法通則》中對自然人的姓名權及法人的名稱權作出了規定。我覺得兩者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有關部門核准的方式,並且對私營企業周易起名法規有相關的禁止性規定。”北京博華律師事務所的陳猛律師告訴記者,私營企業名稱一般情況下由四部分組成:第一部分是行政區劃,第二部分就是商號或者字號,還有你經營的行業,最後是組織形式。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1年發布的《私營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》第九條規定,私營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:(一)有損於國家、社會公共利益的;(二)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;(三)外國國家(地區)名稱、國際組織名稱;(四)政黨名稱、黨政軍機關名稱、民眾組織名稱、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;(五)漢語拼音字母(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)、數字;(六)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。
隨後,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1996年發布的《關於進一步清理私營企業名稱中不良文化現象的通知》中指出,清理私營企業名稱工作要抓住重點,主要應針對以下幾種情況:1.帶有殖民文化色彩,有損民族尊嚴和傷害人民感情的,如“大東亞”、“大和”、“福爾摩薩”等。2.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,如“鬼都”等。3.有消極政治影響的,如“黑太陽”、“大地主”等,或以反動政治人物和公眾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。4.格調低級、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內容或色彩的。5.違背少數民族習俗或帶有民族歧視內容的。6.引起社會公眾不良心理反應或誤解的,如“醜八怪美容店”等。7.以黨和國家領導人和老一輩革命家的名字做字號的。
1998年,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《關於進一步規範私營企業名稱管理工作的通知》中提到,近一個時期以來,私營企業亂用“洋”名稱、怪名稱的現象有所抬頭,干擾了社會經濟、文化秩序。 “對違反有關規定,申請使用‘洋’名稱、怪名稱的,要堅決予以駁回。”為維護祖國語言文字的純潔性和規範化,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。